法治星河,照亮城市前行之路;履職印記,刻寫人民民主初心。
202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聚焦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圍繞市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職,擔當作為。一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堅持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推進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強化監督推動,全力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把群眾關心關切作為履職重點,用心服務保障代表依法履職,不斷豐富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深圳實踐。
南方日報、南方+推出《深圳人大2025年度履職印記》系列報道,循着深圳市人大2025年的履職脈絡,解讀立法破障、監督促實、代表匯智的制度創新與工作實效,全景式展現其為深圳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勇當尖兵所貢獻的法治力量與人大擔當。敬請垂注!

在深圳河寧靜的水道旁,一片由治理洪患而生的土地,正悄然孕育一場關乎國家戰略的深刻變革。這裏,是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它由0.87平方公里的香港園區與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園區共同構成“一區兩園”的獨特格局,被賦予建設“深港科技創新開放合作先導區”與“國際先進科技創新規則試驗區”的崇高使命。
然而,“一河兩岸”“一區兩園”的獨特稟賦,在帶來無限機遇的同時,也立起了一道道無形的“牆”:科研樣本跨境審批漫長、高端儀器設備流通税費繁瑣、數據跨境流動顧慮重重、深港規則銜接存在縫隙……傳統的管理框架如何承載“國際先進科技創新規則試驗區”的宏大願景?

跨境科技創新,其生命力在於要素的自由流動與規則的穩定預期。當物理的邊界因合作而模糊,制度的藩籬便成為最需突破的關卡。
2025年12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深圳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的一次主動行動實驗,旨在將國家規劃的“施工圖”,轉化為一套系統、穩定、可預期的“法治操作手冊”,試圖為那些困擾跨境研發的堵點痛點,提供確定性的法治答案,為這座肩負特殊使命的合作區,安裝上動力強勁的“法治引擎”。
疏通要素跨境流動的“任督二脈”
科技創新,尤其是前沿、尖端的研發活動,如同精密的生態循環,高度依賴人員、貨物、資金、數據等要素高效、安全的跨境流動。
然而,河套合作區建設初期,這些循環卻常常遭遇“栓塞”。例如,科研急需的特殊生物樣本,因嚴格的衞生檢疫審批而行程遲緩;昂貴的科研儀器想在深港實驗室間共享,卻受困於複雜的進出口手續和税費;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其跨境流動面臨安全評估的長週期與高門檻。這些障礙,消耗的是科研人員寶貴的時間與精力,挫傷的是國際科研機構落户的信心。

《條例》的破題之道,在於構建一套“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 的特殊監管體系。
所謂“一線”,即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香港的接口,在此力求“最大限度放開”。根據《條例》,經備案的科研人員可享受高效便利的通關安排,符合規定的境外科研人員甚至可免簽入境開展短期科研。對於科研物資,《條例》與海關專項措施相銜接,允許符合條件的試劑、樣本等以“專人攜帶”等便捷方式通關,並對已獲香港許可、用於聯合科研的特殊物品優先辦理衛生檢疫審批,直擊生物醫藥等前沿領域研發的痛點。
在“二線”,即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與內地其他區域之間,則強調“管住”,主要進行安全准入監管,防止不當套利。
而在這“一放一管”之間,旨在實現的正是“區內自由”的核心目標。這意味着,在合作區內創新要素有望實現更高程度的自由流動與高效配置。
此外,《條例》還明確支持建設國際數據專用通道,探索制定數據跨境負面清單,為研發數據的跨境安全、高速流動探索路徑。這套組合拳,旨在拆解有形與無形的關卡,讓深港兩地的實驗室、人才與創意,真正實現“無縫對接”。
構築接軌國際的科研“制度特區”
要素流動的壁壘初步疏通後,更深層的挑戰在於:如何讓全球頂尖的科研機構與人才願意來,並且留得住、出成果?
問題的答案在於科研活動的“軟環境”:即形成一套符合科研規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制機制。
過去,項目經費使用僵化、評審評價周期漫長、跨境合作程序複雜等問題,時常讓科研人員感到“水土不服”。

《條例》的回應,是致力於在3.02平方公里的深圳園區內,打造一個尊重科學規律的 “制度特區”。其核心是賦予科研活動更大的自主權。
例如,在科研經費管理這一敏感而關鍵的問題上,《條例》推出了突破性舉措:允許符合條件的深圳市財政資金跨境直接支持香港園區的科研項目;明確深圳園區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其全過程管理可以採用港澳乃至國際通行的科研管理規則;甚至探索建立深港審計結果互認機制,科研主體可提交依據港澳審計規則出具的審計報告。這些規定,旨在減少因規則差異帶來的內耗,讓科研人員能將更多精力聚焦於科學本身。
更具魄力的是《條例》建立的“創新容錯機制”。
它明確規定,對於符合深圳園區定位、程序合規、勤勉盡責但仍未達目標的創新探索,可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免責或減責。對於以專項資金資助、經評估確已盡力但仍告失敗的科研項目,允許按規結題。
這一機制,如同為面向未知的科技創新投下了一份“風險保單”,旨在破除“不敢試、怕失敗”的心理枷鎖,鼓勵科研人員勇闖“無人區”。
與此同時,《條例》支持前沿的細胞與基因治療技術開發,允許採用更靈活的方式引進國際人才,並支持港澳及外籍專業人士擔任機構負責人。這些舉措共同描繪出一個崇尚科學、寬容失敗、全球人才近悦遠來的制度生態願景。
提供可預期、可依賴的“法治定心丸”
法治的確定性,是長期信心的根本來源。對於意在長期佈局、投資巨大的國際頂尖科研機構和企業而言,比短期優惠政策更重要的,是一個穩定、透明、公正且可預期的法治環境。他們普遍關心的問題包括,跨境合作的合同糾紛依據何種法律解決?知識產權能否得到跨境協同保護?法律服務能否滿足國際化需求?
《條例》深刻洞察這一需求,專章着力於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在爭議解決這一核心關切上,《條例》給出了開創性的安排:規定合同一方為在深圳園區註冊的港資、澳資企業時,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香港或澳門法律解決合同糾紛,並可選擇香港或澳門作為仲裁地。
這一“規則可選”的設計,賦予了市場主體極大的自主權,極大地增強了法律環境的確定性和對國際商事主體的吸引力。

法治的保障不止於選擇權,更在於服務與執行的支撐。《條例》構建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支持引入和培育國際商事調解與仲裁機構,構建一站式糾紛解決平台;支持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園區設立代表處,或與內地所聯營;健全港澳和外國法律查明機制。這意味着,從合同訂立、知識產權保護到爭議解決,市場主體都能在深圳園區找到專業化、國際化的法律服務支撐。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指出,這部《條例》不僅是深圳園區開發的“基本法”,更是推動深港規則深度銜接的“試驗性立法”。它通過法治的方式,將改革的探索固定下來,向世界宣告:這裏,有一片致力於規則對接、致力於保護創新、致力於提供穩定預期的“法治試驗田”。
從治理水患的河灘地,到孕育科創奇蹟的“戰略飛地”,河套的變遷是深港合作不斷深化的縮影。

隨着時代發展,制度的創新與規則的銜接讓更深層次、更可持續的融合成為可能。《條例》的出台正是這一進程中的關鍵落子。它試圖以立法引領改革,用法治鞏固創新,將國家戰略的宏偉藍圖,細化為一條條可操作、可檢驗、可預期的法規條文。
這部《條例》所裝載的“法治引擎”,動力並非源於簡單的政策優惠疊加,而在於其對科技創新內在規律的深刻尊重,對跨境合作核心阻點的精準破解,以及對國際一流創新生態的系統性構建。它為人員、貨物、資金、數據的跨境流動“清障”,為科研活動與人才成長“鬆綁”,更為市場主體的長期預期“錨定”,吸引並賦能那些最具活力的創新主體,在“一河兩岸”書寫出協同創新的精彩篇章。
河套合作區的故事,正從規劃和建設階段,昂首邁入以法治保障高質量發展、以規則軟聯通深化融合的新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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