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燭談|小崔:揭開岑子傑同性婚姻案終院判決內幕
2023-09-12
月旦港事

  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是一名同性戀者,自2011年開始與其伴侶進入一段穩定的同性關系,2013年,他們在紐約締結同性婚姻。由於香港並沒任何法例允許締結該等婚姻關系,或承認外地所締結的該等婚姻關系,岑子杰就此向法院提出三個問題的司法複核。在有關申請分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法院駁回後,他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與本月初獲得終院裁定部分勝訴。

    上訴人提出的三個問題分別是:(1) 根據《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他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2)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系,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第22條及/或《基本法》第25條;及(3)政府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

    對於問題1和問題3,終院5位法官並無分歧,一致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申請。即認定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以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不屬於違憲。法院的核心理據是,在考慮《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所賦予香港居民的平等權,是否自動給予同性婚姻者一系列憲法權利時,法庭必須考慮已確立的lex specialis (“特定條文優先於一般條文”)法律原則。由於《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條第2款本身已經是針對婚姻權力的特定條文,且這兩條所保障的婚姻憲法權力只限於異性婚姻,明確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因此,上訴人試圖用一般的居民平等權挑戰香港允許同性婚姻或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必然不能成立。

    就問題2,終院以3比2裁定支持了上訴人的訴求。3位支持上訴人的終審法官中,兩位法官共同頒布了判決書,另外一位未參與撰寫判決書但表示讚同,而反對的2位法官,其中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則分別頒布各自的判案書,說明了反對的理據。從最終裁決接近的比數,以及頒布判案書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這個問題上各位法官意見的分歧,以及達成一致的難度。

    簡單說,支持上訴人的三位法官,一致認為在沒有法律承認框架的情況下,政府應該為同性伴侶提供替代的方法,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他們之間的這種關系不值得獲得承認。三位法官採用的核心理據是《人權法案》第14條所規定的對私生活的保護,認為同性伴侶目前在香港遭致的種種不便(包括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困難,以及在相關司法程序中成為公共焦點、長期承受的壓力和不確定性,以及產生的法律費用等等),已經構成對同性伴侶私生活和尊嚴的幹預和侵害。換言之,三位法官認為《人權法案》第14條為政府施加了一項積極的義務,要求政府必須建立一套替代的法律框架,為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提供便利。

   相反的,張舉能首席法官對於《人權法案》第14條的理解,僅僅是為居民的平等權提供“免受干預”的保障,而並非施加予政府的一項積極義務去為個人全面地享受私生活權利提供一切便利。首席法官認為目前香港政府對同性伴侶關系不做承認,同性伴侶往往需要訴諸法院,才能享有該等權利和利益,這種情況雖然不便,但本身並不構成對他們私生活的幹預。類似的,另一位反對的法官也同意首席法官的意見,認為香港不應采納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引導我們理解《人權法案》第14條有關“居民平等權”的內容。但他同時認為,不斷要求同性伴侶就證實他們的關系而透露私隱資料,這本身就是一種幹預,政府及立法機關應該獲得廣泛的酌情權為此提供保障,而非按照前述三位法官裁定的,以模糊不清的同性伴侶“核心權利”作為制定替代法律框架的基礎。

本案判決的核心,是明確了香港政府不僅要“防止干預”,並且有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提供便利”,確保他們的關係獲得法律上的承認。這對於香港的性小眾群體和婚姻平權機構來說,是一項里程碑式的突破。然而,也不應將本案的判決,理解為香港用另一種方式承認了“同性婚姻”。畢竟,法院的判決體現的是社會主流的認知。從本案存在嚴重分歧的情況來看,香港社會是否已經做好全面接受同性婚姻或類似的“民事結合”,恐怕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

(作者為法律博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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