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世紀暴雨曝光大潭紅山半島多幢獨立屋涉嫌僭建和霸佔官地,讓社會再次聚焦僭建問題。香港僭建物數量眾多,但執法資源不足,政府不偏不倚,按輕重緩急分類處理的思路,未必周全妥善。筆者認為,政府有必要整體檢視執法思路和措施,對豪宅和舊樓僭建採取不同的打擊策略,對舊樓僭建除了檢控之外,應提供不同類型的財政資助,對豪宅或獨立屋僭建應加大執法和懲處力度,改變“越僭越值錢”狀況。
僭建問題雖然在香港由來已久,但在規管建築物及工程規劃、設計和建造的《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中,卻沒有“僭建物”這個詞條,也沒有關於僭建的定義。根據屋宇署網站的說明,凡任何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包括樓宇外部工程),均屬於僭建物(illegal Structure)。僭建物較常見於較老舊的樓宇、村屋以及獨立屋,常見的僭建物如空調機支架、簷篷、平台搭建/構築物、分間單位(劏房)、室外招牌等。因為香港人口眾多,建築密集,僭建物可能對社會帶來莫大的問題,例如結構性或火警的危險、有礙環境衞生、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以及阻礙對樓宇施行良好的管理等等。
政府出於對樓宇和公共安全的考慮,歷來採用了寬泛的僭建概念,這也直接導致香港僭建物數量眾多,頗有法不責眾之勢。根據政府公佈的數字,2001年全港有約80萬個僭建物,到2012年共發現約230萬個僭建物。截止2018年,香港有超過33,000棟樓齡超過20年的私人樓宇,大部分存在僭建問題。
目前政府處理僭建問題的思路,主要是風險為本,實事求是,不偏不倚,按輕重緩急分類處理。依據《建築物條例》,當局於2001年至2010年推行為期10年取締僭建物的計劃,大力執法,特別針對有迫切危險,屬於“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期間共發出了接近30萬張清拆令,並清拆 40萬個僭建物。自2011年起,“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範圍擴大,但政府執法力度卻有所減弱,主要由於先前很多構成迫切危險的僭建物已經拆除。
在具體的執法行動中,屋宇署一貫的取態要求業主自己盡快糾正違規情況。對於“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在發現違規情況時會發出清拆令。如果業主無合理辯解又未能完成清拆的情況下,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必要的清拆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費用,並有可能同時提出檢控。至於不屬於“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署方則會根據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不會就違反《建築物條例》進行刑事調查。
面對為數眾多的僭建物,政府執法資源明顯不足,曾有立法會議員表示,需要100年才能處理完目前累計的僭建個案。要妥善處理好僭建問題,政府有必要整體檢視執法的思路和措施。首先,政府應從便利民眾角度出發,對於現存的簡單、小型僭建物,在確保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鼓勵業主主動向政府申報,申請暫緩執法或豁免執法。同時進一步簡化程序,精簡審批,對於一些簡單、低風險的工程,以備案代替申請,以自律代替監督,從源頭減少僭建物的數量。第二,在鼓勵業主自律的同時,政府也應考慮善用科技增加多種巡查方式,例如利用航拍及人工智能技術等,更有效發現和打擊違規情況。同時,在《基本法》保護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範圍內,是否能夠考慮授權有資格的專業屋宇檢測公司甚至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一部分巡查和舉報僭建物的責任,也是值得思考的方向。第三,除了以“風險為本”,政府也應該考慮區分對豪宅和舊樓僭建問題不同的打擊策略,以扭轉社會整體觀感。一方面,對於豪宅或獨立屋的僭建,應該加大執法和懲處力度,改變“越僭越值錢”的狀況。另一方面,對於長期未能解決的舊樓僭建物,政府除了檢控之外,也應該提供不同類型的財政資助,例如政府目前已經推行的業主免息或低息貸款計劃,以及房協向長者提供的改善樓宇安全津貼(包括清拆僭建物),加大支持力度,放寬年齡和資格限制,讓更多受僭建問題困擾的基層業主受惠。
(作者小崔为法律博士、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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